2009年5月27日 星期三

所得稅合法節稅之道

每年五月是大失血月份,須繳所得稅給國庫.以下節稅之道可供參考
何時採用列舉扣除額: 當健保費+保險費+醫藥費+可列舉之支出 > 標準扣除額時採用之
可列舉之支出項目包括:
1.捐贈-現金: 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。綜合所得總額 20 %為限。
2.人身保險費: 每人 24,000 元(若有保險,保費不要太高,量入為出,扶養父母時,要保人需為自己)
3.健保費: 不限金額
4.房屋租金支出: 每戶以 120,000 元為限。
5.殘障特別扣除額: 每人 104,000 元。
6.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: 每人 25,000 元
7.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: 以 270,000 元為限。
8.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 每人 104,000 元
若採列舉扣除額時不要有綜合所得(非薪資50部份),以免抵銷扣除額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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